給付找補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補-339-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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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藍敏慧 梁鈴月 陳碧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袖芸、任淑女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藍敏慧部分 合計新臺幣(下同)4,370,447元(對謝袖芸請求988,529元及對 任淑女請求3,381,918元);㈡梁鈴月部分合計7,226,274元(對 謝袖芸請求1,634,473元及對任淑女請求5,591,801元);㈢陳碧 珠部分合計1,009,851元(對謝袖芸請求228,413元及對任淑女請 求781,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藍敏慧52,746元、梁鈴月8 6,091元及陳碧珠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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