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08-28

案號

TPSV-113-台聲-912-202408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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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人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煜翔 被 上 訴 人 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23號、113年 度台上字第4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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