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03

案號

TYDM-112-金訴-81-2024060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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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曾誌宏與華志強因詐欺等案件被起訴。兩人承認犯罪,法院原本打算用簡式審判程序來審理。不過,法官發現案件還有需要調查的地方,所以裁定要重新開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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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誌宏 籍設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 被 告 華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 6803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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