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08-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21-202408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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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OAN(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無(已遣返出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77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個(毛重各為零 點壹伍玖玖、零點貳零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VAN TOAN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毒品殘渣袋共2包(總毛重0.367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㈡而扣案殘渣袋2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各為0.1599、0.2071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在卷足查(見偵37737卷第121-127頁)。而以現行之技術,扣案殘渣袋2個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是前開扣案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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