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TYDM-113-單禁沒-734-20240830-1
Case category
單禁沒
Cour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Defendant Liu Zhi-yuan was not prosecuted for using first-level drugs, as the prosecutor issued a non-prosecution decision. However, the powder seized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was tested and found to contain heroin. Since heroin is classified as a first-level drug and is a prohibited item, it must be confiscated and destroyed by law. The court reviewed the case and determined that even though the defendant was not charged, the seized drugs should still be confiscated separately. Consequently, the court ordered the confiscation and destruction of the 0.94-gram package of heroin-containing pow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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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至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至媛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若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167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袋) 1包 ⑴驗餘淨重:0.94公克。 ⑵空包裝重:0.29公克。 ⑶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