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08-27
案號
TYDM-113-易緝-40-20240827-1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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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秉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孟秉利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