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06-13
案號
TYDV-111-建-153-20240613-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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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搬桂即橙銘工程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兆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建祐 訴訟代理人 蔡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14 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