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ULDV-113-司執-53099-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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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蘇順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云云。惟該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彰化縣,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