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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詩捷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詩捷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詩捷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 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另向非金融機構辦理汽車貸款等,致 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1,254,686元,因無法清 償債務,乃於民國112年11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請前置協 商,惟於112年11月7日前置協商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 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 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 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 能因之摒棄不顧。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 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 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 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 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 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 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另向非 金融機構辦理汽車貸款等,致現積欠無擔保債務至少1,254, 686元,前即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112年11月間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惟於112年11月7日前 置協商不成立等情,有113年1月15日更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 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 真實。 ㈡聲請人現任職寶溪李企業社,自陳每月薪資27,470元,依112 年6月至113年2月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所示,此期間薪資總額 為232,941元,核每月平均薪資約25,882元,而其名下無財 產,110、111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308,370元、222,319元, 核111年每月平均所得18,527元,現勞工保險投保薪資27,47 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113年2月29日補正狀所附薪資轉帳 存摺內頁、本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查詢資料表附卷可稽。則 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 非虛罔,是以較高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27,470元作為核算其 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㈢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 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 ,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 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 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標準14,419元之1.2倍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 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依上開 標準計算,實屬可採。 ㈣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之收入27,47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 準,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17,303元後僅餘10,167元,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254,686元,以上開餘額按月攤 還結果,約10年餘期間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 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 果,即無不合。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履行債 務,依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未償之債務亦屬不能 清償,有如上述。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 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2024-08-23

CTDV-113-消債更-12-20240823-2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明臻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蔡有文、蔡吳寶雪、王○儒等4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提出新申請之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等2人之112年度及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4月9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 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 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㈦提出聲請人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藥師證書、藥師執業執照( 以上均影本)。 ㈧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數額載總計720 ,000元,平均每月約僅3萬元、必要支出(含扶養)總金額為1 ,024,560元,平均每月需42,690元,支出遠大於收入,應說明 如何支付短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㈨提出鉉通中西藥局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地址外觀照片及本 件聲請更生日回溯5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 業稅額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營業活動平均每 月營業額、歇業之證明(需有歇業年月)等文件影本。如無證 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㈩說明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王○儒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 、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扶養費給付如係匯款,提出匯 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提出111年4月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 、王○儒等4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 (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 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王○儒等4人是否有 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補助、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 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王○儒等4 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 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 ,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 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 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 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 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王○儒等4人是否有 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 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 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 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王○儒等4人於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 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 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有文、蔡吳寶雪、王○儒等4人,如有上開 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 、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 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 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一、財產目錄所載聲請人名下車輛 之行車執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目前市價(以相同車款、年份 車輛之二手車價網路查詢資料為佐證)。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本件聲請狀所附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與000年00月間聲請前置調 解時所提出相同,其上所載債權總金額,應非本件聲請時(11 3年4月9日)之金額、債權人亦可能有所變動,故應重新提出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陳報聲請人現實際居住地址,該址建物為何人所有,聲請人居 住是否給付租金(如是,每月租金額為何),如無需給付租金 ,理由為何。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能否提出相 當之擔保。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2024-06-03

ULDV-113-消債更-55-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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