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固名人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慧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浩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08-27
SLDV-113-司促-980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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