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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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彭鈺芸 彭麗蓉 彭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彭錫禧(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7月7日死亡)生前最後 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三樓」,此有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 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4-08-05
MLDV-113-司繼-686-20240805-1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鍾金松地政士(即被繼承人楊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楊進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進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進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進財(男,民國00年0月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 栗縣○○鎮○○里0鄰○○○00號)業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9日 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13年5月6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76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 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並查詢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 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4-06-18
MLDV-113-司家催-23-202406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