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TPDV-113-司促-11903-20240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