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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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54號 聲 請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 相 對 人 HINTHONG, WIRAPON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金額新臺幣7 0,600元,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 未載,詎於113年7月1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08-09
TPDV-113-司票-20854-20240809-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定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08-07
TPDV-113-司促-9776-20240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