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允信
被 告 高孟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孟謙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洗錢
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張允信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NTDM-112-原附民-18-20240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