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宜君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非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黃宜君因訴請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
扶助)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1、112年度聲請人之稅務T-Ro
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即聲請人無任何所得、財產)在
卷足考,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ILDV-113-家救-34-20240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