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靖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000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08-23
MLDV-113-司促-5737-20240823-1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楊宗諺 相 對 人 黃勝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288604,內載金額新臺幣9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 年8月7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4-08-15
MLDV-113-司票-585-20240815-2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蕭琪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3,50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琪婉於91年11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64元 蕭琪婉 自民國98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72244元 蕭琪婉 自民國98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2024-08-13
MLDV-113-司促-5465-20240813-1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唐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8,770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唐惠 玲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 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 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 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 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 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08-09
MLDV-113-司促-5415-20240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