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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簡
臺北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蘇昱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第 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則為同法 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起訴,依其與被告 訂定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兩造合意就該契 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法院,有約定書在卷可稽 。惟依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示,其住所位在臺中市,且於本 案之言詞辯論前,已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住所地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酌前開合意管轄條款之性質,屬於企 業經營者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個別、不特 定之消費者在締約時難有磋商或修改之空間;且原告於全國 各地均有分支機構,於被告住所地法院實行訴訟並無窒礙; 復無證據可認被告以本院為合意管轄法院之有利理由,堪認 該條款對被告而言顯失公平,其聲請為有理由,本件應排除 合意管轄法院之適用。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2024-12-30

TPEV-113-北簡-12286-202412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貳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056元 林莉玉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0

ULDV-113-司促-8831-20241230-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云曦即許惠婷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許云曦即許惠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 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25日)按訴之聲明請 求計算之利息,合計為610,856元(計算式:610,094元+762元=6 10,856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2024-12-30

ULDV-113-訴-811-202412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56元 劉威翔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0

ULDV-113-司促-8826-202412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方嘉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380元 方嘉鈺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0

ULDV-113-司促-8828-202412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柒佰伍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52元 楊家文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0

ULDV-113-司促-8824-202412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柒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13元 呂岳昌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0

ULDV-113-司促-8832-20241230-1

司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蘇順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云 云。惟該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彰化縣,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2-30

ULDV-113-司執-53099-202412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曉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參佰參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00元 張曉薇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245元 張曉薇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0

ULDV-113-司促-8829-2024123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肇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捌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45元 許肇叡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0

ULDV-113-司促-882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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