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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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小
沙鹿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紀淳譯 陳冠雲 複代理 人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廖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5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96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554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2024-08-30

SDEV-113-沙小-430-20240830-1

竹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朱世昌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永仁 被 告 劉邦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4-06-05

SCDV-113-竹小-186-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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