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三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三盛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
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04號),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TCDM-113-聲保-224-202406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