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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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07號 債 權 人 蘇麗玲 債 務 人 王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06-20

PCDV-113-司促-16707-202406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煜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16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4-06-04

PCDV-113-司促-15082-202406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惠芯即李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06-03

PCDV-113-司促-14712-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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