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麗文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蔡昀圻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麗文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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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儲金簿影本、在職薪資證明正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5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
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
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CYDV-113-消債更-213-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