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劉俊伯
林軒羽
被 告 呂進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23號、113年度
審交簡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俊伯、林軒羽對被告呂進發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SLDM-113-審交附民-424-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