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君
相關判決書
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非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林哲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確定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士簡字 第4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緝字第469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 訟法第378條、第4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曾經判決 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亦為同法第302條第1款所明定 ,蓋同一案件曾經實體判決確定,其犯罪之起訴權已歸於消 滅,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復為訴訟之客體而再為實體判 決。二、經查,被告林哲維明知將大量手機門號交付其無法 管控用途之他人,有可能會被不法份子利用供作對外恐嚇得 利、詐欺取財、洗錢,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請線上帳戶等不法 用途,竟為取得代辦電信門號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5萬元 ,基於縱所提供之手機門號被利用以幫助恐嚇得利、詐欺取 財、詐欺得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 使偽造準特種文書、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侵害商標權及洗 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以 上開報酬其中7萬5000元之代價,委由不知情之上口企業有 限公司(址設○○市○○區○○街000號0樓,下稱上口公司)負責 人劉美君,以上口公司名義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之星)南區企業客戶部(址設○○市○○區○○○路000號 00樓之1)申辦1500支門號(包含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 。嗣經台灣之星審核通過上開門號申辦一案並確認上開1500 支門號年租金業已入帳,由台灣之星承辦人林玥婷將上開15 00支門號交予被告林哲維,被告林哲維再轉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楊清江』之人使用。嗣該不詳真實姓名、年 籍之犯罪者於111年2月23日,未經林琨庭同意,冒用林琨庭 名義,擅自輸入其身分證字號,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 號註冊財政部關務署『EZ WAY易利委』實名認證APP,表彰林 琨庭欲申請成為該APP之會員,藉以委託不知情之報關行以 行使,進而以報單號碼為AX1162709JMT號(主提單號碼TFHZ 0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627NR0029684)之進口報單,向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報關,進而將仿冒『NIKE』商標耳機 護套29組、仿冒『AirPods Pro』商標無線耳機195組,輸入至 ○○市○○區臺北港海運快遞貨運專區,足以生損害於林琨庭、 財政部關務署關務管理之正確性及上開商標所有權人之權利 。被告所涉前開偽造文書等與其他犯行之案件,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486號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並於113年8月12日確定,有 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嘉義地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簡易判決及各該案卷可稽。三、惟本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 3年度士簡字第400號案件與前揭案件犯罪事實完全同一(前 開嘉義地院判決書附表編號13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案件 ,而原判決於113年8月30日判決時,前開嘉義地院113年度 嘉簡字第486號簡易判決早已確定,本案自應為免訴判決, 始屬適法,卻遽為科處罪刑之實體判決,依照前揭規定及說 明,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四、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 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 糾正及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 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重行 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 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 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 知不受理之可言。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 ,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倘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 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檢察官復重行起訴,應分別諭 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㈡經查:(1)被告林哲維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 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手機 門號、存款帳戶、金融卡、密碼等資料,再以此門號供作對 外詐騙詐取他人財物,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並藉 此逃避追查,其可預見如此,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手機門號 被利用以幫助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為獲 取代辦電信門號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5萬元,於民國110 年5月間,以上開報酬其中7萬5000元之代價,委由上口企業 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鼎吉街178號2樓,下稱上口公 司)負責人劉美君,以上口公司名義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南區企業客戶部(址設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260號19樓之1)申辦1500支門號(含門號090257 1971、0902572239、0902571633、0902572381號【下稱本案 4門號】)。嗣經台灣之星審核通過上開門號申辦一案並確 認上開1500支門號年租金業已入帳,由台灣之星承辦人林玥 婷將上開1500支門號交予被告,被告再轉交予某詐欺集團使 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本案4門號向蝦皮購物平台註冊後 ,於111年6月12日20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玲嬋, 佯稱:係博客來客服,因設定成經銷商,將多扣款云云,復 去電佯稱:係合作金庫銀行客服,需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致黃玲嬋陷於錯誤,先後轉帳金額至蝦皮帳號對應之虛擬帳 戶內,被告上揭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之犯罪事實,前經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51號提起公訴 ,於112年7月11日繫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於審理中,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64、8165、8166、8167、8 168、1397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42、 22090號),及發現繫屬他院審理中之同一事實,於113年7 月11日,以113年度嘉簡字第486號判決,認定被告提供予不 詳犯罪份子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除本案4門號外,尚有「090 2573181」等門號(見該判決附表編號13),為一行為觸犯 幫助恐嚇得利、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陳列虛偽標記之 商品、侵害商標權及洗錢等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 論以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 下稱前案),並於113年8月12日確定,又(2)被告因與前 案判決附表編號13相同之犯罪事實,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469號提起公訴,於113年3月14 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嗣士林地院 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士簡字第400號判決被告幫助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下稱本案),並於113 年10月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案判決書、偵查及審理卷宗暨 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非常上訴意旨認上開前案與本案應屬 同一案件,經核尚無不合。 ㈢由上可知,關於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902573181」予不 詳犯罪者使用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幫助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 幫助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部分,被告被訴犯罪, 係先在112年7月11日繫屬嘉義地院(即前案);而原判決( 即本案)則係較晚之113年3月14日繫屬士林地院,既未經共 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本案法院(即士林地院) 審判,且前案於113年7月11日判決後,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 提起上訴,而於同年8月12日確定,後訴之本案則在上開前 案判決確定後之同年8月30日始經原審法院判決(嗣因檢察 官及被告均未聲明不服,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參酌前 揭說明,原審法院自應就起訴在後之本案諭知免訴之判決, 方為正當,茲竟為實體上之判決,予以重複判刑,顯屬違背 法令,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確定判決違 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撤銷,由本院另 行諭知免訴之判決,以資糾正及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302條第 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1-22
TPSM-114-台非-11-20250122-1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茗駿 宋芳庭 蔡曜廷 常立德 賴友賢 張劭宇 洪國誌 蔡瑞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曾士樺 許又壬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26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06號、第12167號、第 34173號、第34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月內,補正被告許又壬、賴友賢、張 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蔡曜廷、蔡 瑞龍之具體犯罪事實。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許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 、曾士樺、韋岑駿、宋芳庭、馬光俊、張仕杰、林忠緯、 陳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 文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蔡曜廷、蔡瑞龍、曾定 軒、陳昱淮、黃柏翰、陳渤日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時 ,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被告許又壬承租高 雄市○○區○○路00號並設為集團據點,被告許又壬再指揮旗 下成員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 員,負責控管帳戶;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韋岑駿、宋 芳庭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由被告馬光俊作為車手 頭,負責管理旗下車手並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被告張仕 杰作為收水,負責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被告林忠緯、陳 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文 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擔任提領車手;由被告蔡曜 廷、蔡瑞龍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由曾定軒、被告陳 渤日提供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被告許又壬出資並指 示被告陳昱淮成立「高鑫隆實業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 名義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被告黃柏翰出資協助 被告柯智瀚成立「海灣科技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 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 (二)被告28人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 方式,向莊啟基等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 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被告鄭茗 駿、曾士樺、宋芳庭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附 表所示帳戶,復由附表所示之提領人,於附表所示時間、 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人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 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因莊啟基等人發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8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 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 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應記載之 「犯罪事實」,必須具體明確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 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起訴而 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尤其在一罪一罰之場合,各該犯 罪行為之次數、方法等,均應逐一具體明確記載,始足以區 辨犯罪之同一性而不與其他犯罪相混淆,俾完足保障被告之 訴訟權。倘其有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 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時,即屬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 ,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第6項規定,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應認 其全部或部分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502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許又壬之部分,記載其「指 揮旗下成員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 員,負責控管帳戶」,而就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 、常立德之部分,記載其等「作為水房成員,負責控管帳 戶」,然關於被告許又壬究係如何指揮被告賴友賢、張劭 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員並控管帳戶,以及被告 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於本案中所控管之金融 帳戶為何、與附表何被害人遭詐之款項相關、控管帳戶之 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均未有具體、明確之記載 ,復觀諸起訴書附表,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二)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之 部分,記載其等「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以及「 將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帳戶」,然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 、宋芳庭於本案中係操作何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匯何 被害人遭詐之款項、轉匯款項之時間、轉匯之數額等事項 ,均未為具體、明確之記載,復觀諸起訴書附表所示,除 可知宋芳庭所有之金融帳戶係作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 一層帳戶以外,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三)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蔡曜廷、蔡瑞龍之部分,記 載其等「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然關於被告蔡曜廷 、蔡瑞龍於本案中所招攬之車手及人頭帳戶為何、與附表 何被害人遭詐之款項相關、招攬之具體時間、地點、方式 等事項,均未為具體、明確之記載,復觀諸起訴書附表, 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四、公訴意旨針對上開事項,均未能具體特定,致本院就被告許 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 、宋芳庭、蔡曜廷、蔡瑞龍均無從確定其等於本案之審理範 圍,上開被告亦無從知悉其等遭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何,自無 從行使防禦權,對於上開被告防禦權之侵害甚深。是以,本 案起訴欠缺具體犯罪事實之記載,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 欠缺,爰依首揭說明,裁定請檢察官於如主文所示期限內補 正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此部分之 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四層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交付對象 1 莊啟基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vian」、「合庫證券陳建榮」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 10時30分 1,101,480元 宋芳庭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0時51分 10時57分 12時14分 853,515元 246,065元 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099,000元 陳柏瑜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000,000元 馬光俊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4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 990,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2時31分 580,100元 李孟威 000-000000000000 李孟威 111年5月12日 14時5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698,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49,900元 不詳 111年5月12日 12時40分 12時40分 100,000元 42,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100,000元 4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1日 11時53分 1,01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1時36分 12時5分 12時5分 12時6分 12時6分 12時35分 59,363元 356,184元 420,633元 428,052元 425,188元 379,016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6分 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8分 12時39分 359,010元 97,021 趁鱻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 13時16分 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1日 12時38分 97,006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55分 400,172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 13時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 400,000元 馬光俊 111年4月28日 11時13分 3,0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8日 11時41分 11時42分 11時42分 11時43分 11時43分 11時43分 11時45分 458,976元 458,675元 432,151元 487,575元 485,259元 396,542元 281,152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8日 11時47分 12時3分 300,015元 200,015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8日 12時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300,000元 不詳 林忠緯 111年4月28日 12時1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8日 11時50分 11時52分 450,055元 480,025元 祥允金屬 000-000000000000 鄭意茹 111年4月28日 13時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230,000元 張仕杰 111年4月28日 11時58分 12時2分 12時8分 450,008元 450,015元 100,015元 海灣科技 000-000000000000 柯智瀚 111年4月28日 13時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8日 12時5分 457,005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張文豪 111年4月28日 12時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2樓之1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18日 12時45分 72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48分 13時17分 760,000元 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52分 13時20分 760,015元 340,015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4時22分 979,569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0000 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 111年4月18日 18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84,000元 韋岑駿 2 蔡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 11時48分 304,710元 宋芳庭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0時51分 10時57分 12時14分 853,515元 246,065元 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099,000元 陳柏瑜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000,000元 馬光俊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4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 990,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2時31分 580,100元 李孟威 000-000000000000 李孟威 111年5月12日 14時5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698,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49,900元 不詳 111年5月12日 12時40分 12時40分 100,000元 42,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100,000元 40,000元 不詳 3 陳柔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公司的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 10時42分 10時47分 50,000元 5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1時36分 12時5分 12時5分 12時6分 12時6分 12時35分 59,363元 356,184元 420,633元 428,052元 425,188元 379,016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6分 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8分 12時39分 359,010元 97,021 趁鱻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 13時16分 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 1,000,000元 不詳 4 黃惠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依芯Sunni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 11時55分 2,000,000元 111年4月21日 12時38分 97,006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55分 400,172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 13時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 400,000元 馬光俊 5 唐香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 10時20分 42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7分 10時27分 370,015元 200,085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8分 10時29分 475,823元 98,001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9分 10時30分 334,012元 240,127元 上口企業 000-00000000000000 劉美君 111年4月27日 11時6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 837,000元 不詳 6 吳昭瑩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 10時21分 50,000元 7 張海燕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0時34分 42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0時39分 10時39分 10時57分 11時6分 11時48分 12時3分 420,058元 100,018元 100,005元 449,987元 458,259元 458,957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1時7分 80,000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1時7分 146,012元 趁鱻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9日 13時59分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140,000元 不詳 8 陳文毅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指定社團「承恩~會員專屬37」可優先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0時52分 100,000元 111年4月29日 11時15分 470,005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張文豪 111年4月29日 12時3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 1,840,000元 不詳 9 陳銀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統一證券陳俊宏」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綜合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1時50分 2,500,000元 111年4月29日 13時6分 260,015元 祥允金屬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鄭意茹 111年4月29日 14時2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大昌分行 1,960,000元 張仕杰 10 張詠勝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4時43分 5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4時47分 15時19分 15時26分 15時26分 480,052元 450,005元 350,015元 200,125元 陳渤日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4時52分 15時5分 15時21分 15時27分 358,005元 220,125元 150,015元 850,018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張文豪 111年4月29日 16時8分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 1,420,000元 不詳 11 陳月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5時0分 1,000,000元 12 周玉敏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芯芯」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3時31分 2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3時54分 14時33分 120,015元 1,000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無 無 高永錡 111年4月29日 14時35分 14時37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00,000元 20,000元 不詳 13 李友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2時46分 4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48分 13時17分 760,000元 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52分 13時20分 760,015元 340,015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4時22分 979,569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0000 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 111年4月18日 18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84,000元 韋岑駿 14 陳淑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2時50分 250,000元 15 楊紳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3時5分 50,000元
2024-12-18
KSDM-113-金訴-556-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