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敏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101號、113年度偵字第20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敏郎犯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
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翁敏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
罪。被告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並考量其各次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
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目前尚未與告訴人周威宏、陳虹如(
下稱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
等節;兼考量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多次
竊盜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及其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揭犯行之手法相似,罪質亦屬相同,
且犯罪時間相近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
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
,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各次竊得之「內褲10件」、「棉被1件」,均為其犯罪
所得,既未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2人,俱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對應所犯各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之2條第1項規
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 翁敏郎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褲拾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 翁敏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棉被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101號
113年度偵字第20102號
被 告 翁敏郎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敏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9月29日12時55分許,在周威宏所經營、址設高
雄市○○區○○路000巷00號自助洗衣店,徒手竊取周威宏之女
周○蓁(姓名年籍詳卷)置於烘衣機之內褲10件(價值共計新臺
幣《下同》1500元);
㈡復於113年10月4日14時54分許,在上址洗衣店,徒手竊取陳
虹如置於烘衣機之棉被1件(價值600元)。
二、案經周威宏、陳虹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翁敏郎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周威宏、陳虹如於警詢之指訴。
㈢監視器影像擷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上開2次竊盜既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請分論併罰
。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CTDM-113-簡-3011-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