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維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86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4日
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
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CTDM-113-審原金訴-4-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