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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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簡
高雄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54號 原 告 張坤元 被 告 陳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1,930元,該裁定已 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簡易 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本院卷第71-79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2024-12-26

KSEV-113-雄簡-2854-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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