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垣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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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433號 債 權 人 梁遠廷 債 務 人 彭垣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悅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全貞 商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請求查詢債務人於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 10日全貞商行退保,而其現仍新投於勝翔企業社與匯林企業 有限公司,而上開二行號皆設立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14

SCDV-113-司執-48433-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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