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433號
債 權 人 梁遠廷
債 務 人 彭垣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悅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全貞
商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請求查詢債務人於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
10日全貞商行退保,而其現仍新投於勝翔企業社與匯林企業
有限公司,而上開二行號皆設立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3-司執-48433-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