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22號
113年度易字第449號
113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侵入住宅竊盜」之記載應更
正為「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行已記載被告
「踰越門窗」之事實;理由欄甲、貳、二第4行至第14行亦
記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越門窗之法律說明,並記
載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等文字。是原判決上開「侵入
住宅竊盜」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
說明,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侵入住宅竊盜
」之記載應更正為「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KSDM-113-易-450-2025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