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趙薏涵法官
上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2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
定業於113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提供之受理訴訟文書寄存
登記簿傳真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可稽,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TCDV-113-聲-284-2024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