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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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53號 原 告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被 告 黃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0656號支付命 令,該命令於113年11月2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20,545元(含本金2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545.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 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2024-12-23

KSEV-113-雄補-3153-2024122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債 務 人 陳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15

PTDV-113-司促-10662-2024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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