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宏璋
相關判決書
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宏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4日 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 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2024-10-07
CTDM-113-審交訴-88-20241007-2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周國全 被 告 柯宏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周國全對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被告柯宏璋 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2024-10-07
CTDM-113-審交附民-357-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