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4號
原 告 黃曉怡
被 告 楊清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5
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TYDM-113-附民-1834-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