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健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40
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NTDM-114-聲保-1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