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AN THI KIM PHUONG(中文名:陳金鳳)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TRAN THI KIM PHUONG(中文名:陳金鳳)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
月拾肆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
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
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
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TRAN THI KIM PHUONG(中文名:陳金鳳;下稱
被告)因違反醫師法及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
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命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限制
出境、出海8月。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4年1月13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
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
,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羈押事由,且依被告為越南籍人
士,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客
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雖無羈押之必要,但仍有刑事訴
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本案
已於11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尚待宣判,且案件並未確定
,復無新增事由足認被告前開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已不存在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
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且考量被告涉案
情節、罪名,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有繼續限
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
93條之3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
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TCHM-113-醫上訴-2-20241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