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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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袁隆育 袁玉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袁隆育於民國107年12月邀同債務人袁玉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 金計新臺幣19,16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袁隆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袁玉香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9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69元 袁玉香、袁隆育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69元 袁玉香、袁隆育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KSDV-113-司促-23791-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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