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黃秀英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袁瑋謙律師
複代理人 呂思翰律師
相 對 人 陳仕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
年度補字第36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47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修正
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
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
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偽造新竹市○○段○○○段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
契約,將系爭不動產由聲請人名下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
依民法第767條1項前段、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
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聲請准就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查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登記,其
訴訟標的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且系爭不動產之權利歸屬有變
動之可能,故應予准許;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就本案主
張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揭規定,為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復經斟酌聲請人所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於114年3
月27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所示,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核定為1,
900萬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
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加以本
案訴訟之難易度,以及如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檢送卷宗送
上訴、分案等司法行政運作之時間,本院認本案訴訟可能需
時5年,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所有權人可能遭受之損害
約為475萬元(計算式:19,000,000元×5%×5=4,750,000元)
,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所有人 權利範圍 應供擔保之金額 1 新竹市○○段○○○段000-0地號 陳仕義 1/1 4,750,000元 2 新竹市○○段○○○段000建號(新竹市○○街00號) 陳仕義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