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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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榮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2年7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8月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 9,495元,及其中本金47,988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8月4日止,帳款尚餘49,495元及其中本金47,98 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88元 陳榮聰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10000元 陳榮聰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2024-08-22

PCDV-113-司促-2378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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