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4號
原 告 蘇青宏
被 告 陳瓊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瓊芬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以
113年度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蘇青
宏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TPDM-113-附民-1724-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