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4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
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郁珊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高琳媜即高旨誼
住○○市○○區○○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實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住所地係高雄市內門區,
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PTDV-113-司執-74452-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