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5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黎氏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PCEV-113-板小-4454-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