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QUIBRAL REIAN SEBELLO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5,361元(以本金47,100元,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
3,5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違約金4,710元,合計為55
,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CDEV-113-橋補-1161-20241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