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陳璟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芷含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不動產使用與營運權資投資說明書(下稱
投資說明書),通篇未見相對人葉芷含有何為世皇資產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物上擔保之意思。復勾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下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19)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欄位載列「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
國111年10月26日所立金錢消費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而其
「訂立契約人」欄位所載「義務人兼債務人」僅有相對人,
並無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遑論投資說明書係訂立於111
年10月21日,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卻係擔保於111年10月26
日金錢消費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兩者非但債務人不同,甚且
債權發生日期亦非同一,則聲請人究係如何勾稽相對人係對
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上擔保,而提出本件聲請尚有
未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發函命於收受通知翌日起
10日內補正:「相對人葉芷含有為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物上擔保之意思,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釋明之。」,此項
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TCDV-113-司拍-442-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