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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惠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411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惠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部分,審酌被告何惠瑮竊取財物之價值不高,且其犯後 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店家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並無何犯罪前科,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考 量被告與被害店家已達成和解,和解金額也遠超過所竊財物 之價值,本院認被告所受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使其 能維持正常生活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因被告業已賠償被害店家,如就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予以沒收,顯有過苛之嫌,就此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411號   被   告 何惠瑮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惠瑮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13時37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雲林縣○○市 ○○路000號寶雅斗六站前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耳環3個( 共價值新臺幣[下同]737元)得手後離去。嗣經店員發現遭竊 ,並通知保安專員張惠玲調閱監視器後,報警循線始查知上 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何惠瑮經傳未到,然其於警詢中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張惠玲於警詢證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店內錄影 監視器影像畫面照片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之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雙方業已和解,被告犯後 賠償10,000元,此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考,因已逾其犯罪所 得,是被告之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劉建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麗瑛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2024-10-07

ULDM-113-六簡-25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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