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翁文覺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吳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添(男,明治00年0月00日生,民國34年12月2日
死亡,生前最後戶籍設於臺南州嘉義巿盧厝386番地)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
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之
處所:嘉義縣○○鄉○○村○○00○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
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1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添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CYDV-114-司家催-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