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2號
原 告 陳君妮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劉昊諭
被 告 彭文庚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
原告起訴已繳3,2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TPEV-114-北簡-50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