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秋風
具 保 人 紀淨傑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淨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劉秋風犯詐欺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秋風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0
00元,由具保人紀淨傑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
押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劉秋風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聲請
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已曾通知具保人紀淨傑帶同
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劉秋風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紀
淨傑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其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
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均在卷足憑;且受刑
人及具保人住所戶籍均並無變異,又俱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
押之情事,亦經聲請人調取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系
統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據,堪認受刑人確實業已逃匿
。故聲請人以受刑人劉秋風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紀淨傑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TCDM-114-聲-197-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