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家誠
張家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碧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0147-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