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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小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被 告 吳許秀琴(即吳輝龍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輝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 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輝龍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本金 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 33,657元 1.845% 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成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成加付。最高收取9期 合計 33,65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4-12-24

KSEV-113-雄小-2848-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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