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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卓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261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及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0年10月15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51,2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 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㈢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 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54-20241224-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呂卓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53,539元,及其中㈠157,778元自民國113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㈡89 ,779元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1-12

KMDV-113-司促-1253-20241112-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卓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027元,及其中本 金60,714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110年9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餘65,027元,及其中本 金60,71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釋明文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專用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0-29

KMDV-113-司促-1201-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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