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廷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242
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0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242
號被告周廷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
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包(112年度安保字第773號)為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
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242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11月8日屆滿,緩
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12
年度緩字第140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2年度緩護療字第538
號觀護卷宗及112年度緩護命字第652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
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
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
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
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
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餘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5854公克 1.0852公克 1.083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242號卷第9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773號
PCDM-113-單禁沒-1262-20250102-1